导读
住建部发布两则行政处罚通报。
重点内容
四川恒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撤销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不存在,予以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原文如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督撤字〔2025〕23号
四川恒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御都花园1#楼(商贸中心)”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6月3日
建督罚字〔2025〕47号
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经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核查,你单位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固海8-12泵站及7-11干渠工程”“宁夏扶贫扬黄工程红寺堡四、五泵站及四、五干渠工程”两项业绩不存在。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28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6月3日